“显”字原是元代之后对亡者的敬称。元以前贵族使用“皇考”“皇妣”来称父母,元朝为避“大一统”名号,改用“显”替代“皇”。
这个“显”不是“显达”的意思,而是“光明正大、名号明确”之义。比如“显妣李氏”中的“显”,说明这位母亲是正宗的、被族谱承认的已故长辈女性。
关于它的用法,现代有些碑文上直接写“显考先父张某某”,其实多此一举,“显”与“先”功能重叠。
“先”字含有时间上的顺序含义,引申到家庭中,便是“先逝世者”。“先父”“先母”就是“已故的父亲、母亲”。这个称谓是对亡者的基本尊称,不带褒贬不含等级,是中性敬词。
“考”和“妣”则专用于对父母的称谓。“考”字来自《礼记》:人活着叫父亲,去世后称“考”。而“妣”则是“媲”的通假字,专指亡母。
《周礼·春官》:“大宗之祭,以妣配考。”讲的就是先祖祭祀中母亲配享父亲。所以“考妣”只能用于自己父母,不得对祖辈、叔辈称呼。
这些词不能混用,也不能重复出现。例如,“故考”、“显考”、“先考”、“考”四者应选其一,不能叠加。
可现实中有人一不小心写成“故显先考府君张公”,这就等于把“去世的、光荣的、逝世时间早的、男性长辈的、尊称”的五层意思全堆上去,看似庄重,实则语义重复。
在传统规范中,一块标准墓碑上称谓应为:“显考张府君讳某”,或“先妣李氏”。多一个字,失之冗赘;少一个字,失之失礼。
古人立碑比写论文还讲究,连谁能署名都有规矩
一块墓碑不仅写死者,更写生者。谁写的、怎么写、站在哪个角度写,这些都不是随意发挥的事。
古代有一整套关于“立碑人”“署名顺序”“身份角色”的书写规定,严密得像现代一场高规格的家族会议记录。
首先是“立碑人”的排序问题。,如果死者有嫡长子,则其他庶子不能署名前置。所以常见碑文“孝男某、孝男次某、孝男季某”,这不是凑数,是在尊卑上做工夫。
再者,子女以外不能署“孝”字。堂兄弟、外甥、孙辈如参书碑文,只能署“哀男”“哀孙”“悼外孙”,不能僭称“孝男”。这叫“礼不越等”。
“府君”一词,是常见于男性墓主的敬称。原意为“太守”,后来逐渐通用于成年亡者,表示对男性的庄重称谓。若墓主无官职,亦可称“处士”,意为“在野的有学识之士”。
女性墓主则常称“孺人”“恭人”“宜人”,皆为女性封号等级。孺人为基层,恭人为中等,宜人为高阶。古代文献中多见“张孺人”“李宜人”,均属社会认可身份的表现。
一些碑文中还带“诰命”字样,说明此女性生前有朝廷封赠,比如“诰命夫人李氏”,就相当于现代“部级干部遗属”。若死者无封号,也不得自封,否则是僭越。
碑文书写格式自唐代成熟,宋代形成范式。北宋欧阳修开篇先写“呜呼”,次写“讳、字、生年、籍贯、官职”,继而述德,最后为“铭曰”。这套格式被沿用至清代不改。
尤其重要的是:“不得自书墓志铭”曾一度为礼教所忌。但宋代以后,部分名士开始“预立志铭”。比如南宋宰相赵鼎,自撰《涪陵赵氏家志》,开篇就写“吾既老,铭亦预”。
这显示出古人对身后事的高度自觉和文化认知。立碑不只是纪念,是仪式、是身份、是伦理结构的一次“刻石”。
一块墓碑三代纠纷,这事古人早就防过了
古代家族中若立碑不慎,轻则被亲戚指责,重则引发法律诉讼。浙江余姚记载过一起碑文引发的“孝序之争”:因庶子抢在嫡长子之前刻名,引发家族纠纷,甚至惊动地方官出面调停。
这种事,古人不是没考虑过。为了防止事后争讼,清代江南一带家族墓碑多请“外书者”操笔,且书写前必请族老、公议长辈定稿。
碑文定稿后,尚需三次校阅:语义重复需删,辈分混乱需改,句式不整需润。最后再由书法工匠上碑。
而今许多农村家族修祖坟时,动辄出现“复制粘贴式碑文”:同一村十块碑上文字雷同,有的碑上甚至把“老孺人”直接错刻为“老主人”,一字之差,误意百出。
最典型的误用例子,某地一块碑文写道:“显考张公老大人先父府君讳某”。这十七字中,“显考”“先父”“府君”三词同义反复, “张公”与“府君”冲突,几乎全是套话重复。
而宋代士人则非常讲究文法规范与节制称谓。比如司马光墓志铭就极为简洁:“显考讳光。”接下去就是详细交代其“为官三十载,治政清明”,重点放在政绩与德行。
从古至今,墓碑并非冷冰器物,而是活的文化表达。它讲的是身份、规矩、敬意,也是留给后人观照礼教的一面镜子。
碑文不长,分寸极严。一字之差,或为孝;一词误用,失之悖礼。孝顺不在金银棺椁,而在刻石之间一笔不苟。
参考资料:
简论父、祖墓碑的碑文.决策探索.2018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